遏制违法中医药广告要形成合力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不少借中医药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中医药形象的事件。比如,2017年,曾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神医刘洪斌”被曝光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不是所宣称的“苗医传人”,引发广泛关注。与刘洪斌类似,在虚假广告中,一些人员宣称自己是中医传人、国医专家,推广各类产品和服务,其中不乏“包治百病”的神药。虚假中医药广告背后,还屡见传销的影子,不法商家通过“拉人头送产品”的形式开展传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危害着群众身体健康,而且损害了中医药的形象。
中医药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又在人民健康事业中发挥独特作用,尤其在养生保健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许多保健品生产商也正是看到了中医药的这一优势,挖掘中医药在保健品市场的巨大商业价值,这本身无可非议。但广告推广中医药的保健功能必须合法合规。比如,药品和保健品有着显着区别,药品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保健品本质上则只是食品,一旦在保健品的宣传中出现“替代药物”“有治病功效”,就违反了广告法,涉嫌虚假宣传。一些人员虚构身份,夸大产品和服务的功效,甚至宣称“包治百病”,更是明显违法违规,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得到查处。
根据广告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遏制虚假中医药广告,是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维护,是对中医药声誉的维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打击违法中医药广告中,监管执法部门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除了专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部门以外,公安机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共同遏制违法中医药广告。针对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等问题,还应从立法入手,加大惩处力度,让虚假中医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不敢为。此外,可以考虑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大司法环节打击虚假中医药广告的力度,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