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关键一步
经济参考报发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德勇文章表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税额时,除了减除费用6万元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还可以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6项相关费用。2018年8月底完成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大修,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是对部分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以外的又一大亮点,在使个人所得税课征更具综合性色彩的同时,对于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都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文章分析,实施专项附加扣除,丰富了减税“大礼包”。以往的减税措施,往往侧重于企业。“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和将增值税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降1个百分点,有助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2018年以来,国内外形势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不确定性增多,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为了应对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藉此稳定总需求,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这就意味着,作为宏观政策重要构成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要更加有力度有效果。从这点上看,因应形势需要,减税政策不仅面向企业,也要面向居民。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会起到减税作用,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将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这在让广大纳税人得到实实在在好处的同时,又有利于刺激内需,提高宏观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激发居民消费潜力。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增强,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显然,如何激发消费潜力从而促进消费升级和扩大消费,关乎中国经济是否持续稳定增长。2018年,尽管经济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实现了6.6%的年增长率,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部分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出现不同程度放缓,消费就是其中一项指标。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2017年名义增长9.0%,增速比1-11月略低0.1个百分点。鉴于此,要进一步挖掘消费潜力,保持消费平稳较快增长,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抓手。纳税人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相应也就增加了税后可支配收入,在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同时,对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从而促进消费升级和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而满足这种需要,首先应是民生的显着改善。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中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还需通过有效的收入分配政策来分好“蛋糕”。实施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在赡养抚养、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等方面民生支出的费用负担,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力度,尽管我们不能指望就靠个人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也为税收征管带来新挑战。长期以来,中国的征管机制,是建立在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要征管对象、以间接税为主要征管内容的基础上,缺乏对自然人及其直接税的有效征管机制。税收征管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效,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及其所代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必然是对现行征管机制的重大考验。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将引入新的征管模式。因此,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应从重企业纳税人向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从重间接税向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转变。税务机关不仅面临新的计缴税款的方式方法,还会面临海量涉税信息的处理。为此,需要加大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保障力度,比如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在这种情形下,就亟须消除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烟囱、信息孤岛和碎片化问题,大力提高信息整合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共享和处理这些海量涉税信息,是将专项附加扣除落到实处并将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下去的重要前提。